跳到主要內容

行政解釋

臺灣省政府警務處74.6.8. 警刑(司)字第五七一九0號函

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屬自動繳納罰鍰案件,違規人逾期 到案,舉發單位未按時移送,裁決單位應如何裁處乙案。

一、查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處理細則」第四十七條所
    規定得不經裁決自動繳納罰鍰事件,違反行為人應於
    指定應到案時間內持該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
    單到案願自動繳納罰鍰者,始依其違反條款罰鍰最低
    額處罰。如違規人已逾期到案,自不符得自動繳納罰
    鍰之要件,縱因舉發文件尚未移到,除應比照同細則
    第三十五條之規定,於違規通知單蓋延期到案戳記並
    催請查獲機關速即移送外,不得依其違反條款法定罰
    鍰最低額處罰,俟該案移到案再行依法裁處。再者,
    屬自動繳納罰鍰之事件,依規定不需扣留證照,如有
    扣件之情形,自仍應依照上述情形辦理。
二、鑒於近來部分單位舉發移送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,
    每不依規定辦理,除造成案件處理困擾外;並損害人
    民權益,各單位主管應切實負起督導考核之責。爾後
    如再有移送遲緩或錯誤情事,受理單位於依照前項處
  理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催送時,請將催送單副本
    抄送本處乙份,以查究責任。(臺灣省政府警務處74
    .6.8. 警刑(司)字第五七一九0號函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