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要內容

行政解釋

內政部警政署72.10.1.警署交刑字第三二七0五號函

計程車失蹤後相關問題處理規定。

     轉交通部研商計程車失蹤後,有關該車之稅捐、違
規及肇事責任等處理問題座談會會議紀錄:
一、計程車公司行號所屬寄行車輛所有人,如逃避與公司
    行號連絡,亦不清償購車貸款及各項稅費,且其寄行
    契約經訂明車輛屬於公司行號交駕駛人保管使用或訂
    明車輛所屬駕駛人,但購車貸款未清前,仍不能取得
    所有權,於該車逾期檢驗後,得向檢警機關提出侵占
    罪之告發。
二、是項註銷車輛之駕駛人,如仍在使用該註銷車輛營業
    ,遇有違規逃逸經警察通關通知其原屬之公司行號,
    則各該公司行號應將其駕駛人姓名、住址及駕駛執照
    號碼通知警察機關。(內政部警政署72.10.1.警署交
    刑字第三二七0五號函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