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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解釋

臺灣省政府警務處83.3.16.警交字第五一五八號函

駕駛四輪農用搬運車停放於路旁遭他車撞及,是否可依無 牌駕駛農用車行駛公路。

一、按農用搬運車未符合「臺灣省農耕機管理辦法」規定
    發給號牌及使用證,查依交通部路政司六十二年六月
    二十八日路臺字第三七九三八號函規定係非屬汽車範
    圍而行駛於道路上之動力機械,至於符合上述規定之
    農用搬運車行駛市區及公路時,按上揭辦法第九條規
    定亦應遵守有關交通法令。
二、本案經交通部八十三魁三月二日交路(83)字第四六六
    五號函釋略以:「本案宜先查明該農用搬運車於停放
    前有無『行駛』公路,依常理勢需先經行駛才可能停
    放,致其其處罰規定,經查現行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
    條例』規定,『汽車未領用牌照行駛者』及『非屬汽
    車範圍而行駛於道路上之動力機械未請領臨時通行證
    隨車攜帶者』,分別於第十二條及第三十二條定有處
    罰明交。」(臺灣省政府警務處83.3.16.警交字第五
    一五八號函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