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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解釋

臺灣省政府警務處80.10.30. 警交字一一一九四九號函

有關利用無牌照或使用註銷之牌照改裝車輛,經營電子琴 花車出租營業,應依何法條取締一案。

一、關於電子琴花車業者,涉及違規改裝花車,前伸至貨
    車駕駛臺上,可視其違規改裝情形,分別依「道路交
    通管理處罰條例」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十八條
    規定予以舉發。因電子琴花車未領用牌照行駛,如該
    車為拼裝車輛可依該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予以
    舉發,否則以同條項第一款舉發。
二、至自用貨車可否經營電子琴花車業乙節,請依臺灣省
    政府七十六年九月九日(76)府民五字第一五六0六一
    號函辦理。
三、對電子琴花車從事妨害風化(俗)表演行為依應規定
    取締。
四、第二項府函對有關電子琴花車違規問是現行法令規定
    彙整如附表。(臺灣省政府警務處80.10.30. 警交字
    一一一九四九號函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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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電子琴花車違規問題現行法令規定彙整表          │
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
│項  目│現 行 法 令 規 定         │備      註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營利事│一、商民經營電子琴花車(指│          │
│業登記│    以車輛附載人員及樂器從│          │
│      │    事葬儀、喜慶等活動者)│          │
│      │    出租,無論為葬儀社所營│          │
│      │    之一部抑單以該項業務申│          │
│      │    辦營利事業登記,皆可准│          │
│      │    其為登記。(經濟部七十│          │
│      │    六年八月十九日經(76)商│          │
│      │    字第四一九00號函)  │          │
│      │二、業者未經登記擅自營業者│          │
│      │    ,則依商業登記法第三條│          │
│      │    暨同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│          │
│      │    予以取締。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│
│      │三、依營業稅法第四十五條規│          │
│      │    定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營│          │
│      │    業登記者,除通知限期補│          │
│      │    辦外,處一千元以上一萬│          │
│      │    元以下罰鍰,逾期仍未補│          │
│      │    辦者,得連續處罰,又同│          │
│      │    法第五十一條規定,除追│          │
│      │    線稅款外,按所漏稅額處│          │
│      │    五倍至二十倍罰鍰,並得│          │
│      │    停止其營業。          │          │
│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│
│汽車身│一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│電子琴花車│
│變更改│    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:「│如單純在車│
│裝    │    燈光、雨刮、喇叭、照後│上置放電子│
│      │    鏡、排氣管、消音器或其│琴與表演,│
│      │    他設備不全,或擅自增減│未將車身加│
│      │    ,變更原有規格之設備或│長、加寬予│
│      │    損壞不予修復者。」處汽│以改裝之事│
│      │    車所有人一百元以上二百│實,公路監│
│      │    元以下罰鍰。          │理機關則無│
│      │二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│法據以取締│
│      │    十八條規定:汽車車身、│處罰,故告│
│      │    引擎、底盤等重要設備變│之事實須與│
│      │    更或調換......處汽車所│上述條文規│
│      │    有人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│定相符。  │
│      │    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│          │
│      │    。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│
│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│
│演員資│電子琴花車單獨登記而從事非│          │
│格    │葬儀活動之演出舞臺型態之一│          │
│      │,其辦理登記,應依現行法規│          │
│      │以「演藝團體」辦理登記,演│          │
│      │員亦應依現行規定取得演員證│          │
│      │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│
│意圖營│依刑法第二三一條第二項:「│          │
│利猥褻│意圖營利,使人為猥褻之行為│          │
│罰    │者,亦同。」之規定處三年以│          │
│      │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五百元以│          │
│      │下罰金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│
│常業意│依刑法第二三一條第三項之規│          │
│圖營利│定:「以犯前二項之罪為常業│          │
│猥褻罪│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│          │
│      │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。」處罰│          │
│      │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│
│公然猥│依刑法第二三四條之規定:「│          │
│褻罪  │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,處拘役│          │
│      │或一百元以下罰金。」處罰。│          │
│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│
│妨礙公│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五條第│          │
│眾通行│三款。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│
│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│
│唱演淫│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二條第│          │
│詞穢劇│一項第二款。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│
│者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│
│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│
│任意祼│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第│          │
│體或為│一項第二款。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│
│放蕩姿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│
│勢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│
│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│
│噪音管│一、噪音管制法第五條規定:│          │
│      │    電子琴花使用擴音設施,│          │
│      │    所發聲音不得超過噪音管│          │
│      │    制標準。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│
│      │擴音設施噪音管制標準      │          │
│      │              單位:dB(A) │          │
│      │┌───┬─┬─┬─┐    │          │
│      ││時段  │早│日│夜│    │          │
│      ││  音量│、│  │  │    │          │
│      ││管制區│晚│間│間│    │          │
│      │├───┼─┼─┼─┤    │          │
│      ││第一類│50│60│40│    │          │
│      │├───┼─┼─┼─┤    │          │
│      ││第一類│65│75│50│    │          │
│      │├───┼─┼─┼─┤    │          │
│      ││第一類│70│80│55│    │          │
│      │├───┼─┼─┼─┤    │          │
│      ││第一類│80│85│65│    │          │
│      │└───┴─┴─┴─┘    │          │
│      │ 說明: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│
│      │早-指上午五時至上午七時。│          │
│      │晚-指晚上八時至晚上十時(│          │
│      │  鄉村)或十一時(都市)│          │
│      │  。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│
│      │日間-指上午七時至晚上八時│          │
│      │   。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│
│      │夜間-指晚上十時(鄉村)或│          │
│      │   十一時(都市)至翌日│          │
│      │   上午五時。          │          │
│      │二、噪音管制法第十條規定:│          │
│      │    擴音設施音量超過管制標│          │
│      │    準,經二次告發仍未遵行│          │
│      │    者,處負責人三百元以上│          │
│      │    三千元以下罰鍰,並限期│          │
│      │    改善。經限期改善逾期不│          │
│      │    改善者,除依前項規定加│          │
│      │    倍處罰外,並應令其停業│          │
│      │    ,至改善之日為止。    │          │
│      │三、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第  │          │
│      │    十條第二項規定:前項  │          │
│      │    受告發,其負責人未依  │          │
│      │    通知改善者,於擴音設  │          │
│      │    施被按每十五鐘連續告  │          │
│      │    發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│
│      │四、噪音管制法第九條,施  │          │
│      │    行細則第九條規定,警  │          │
│      │    察機關因檢舉或自行知  │          │
│      │    悉有違反情事時,應即  │          │
│      │    派員查明事實後通知當  │          │
│      │    地主管機關處理。      │          │
└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