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關利用無牌照或使用註銷之牌照改裝車輛,經營電子琴 花車出租營業,應依何法條取締一案。
一、關於電子琴花車業者,涉及違規改裝花車,前伸至貨 車駕駛臺上,可視其違規改裝情形,分別依「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」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十八條 規定予以舉發。因電子琴花車未領用牌照行駛,如該 車為拼裝車輛可依該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予以 舉發,否則以同條項第一款舉發。 二、至自用貨車可否經營電子琴花車業乙節,請依臺灣省 政府七十六年九月九日(76)府民五字第一五六0六一 號函辦理。 三、對電子琴花車從事妨害風化(俗)表演行為依應規定 取締。 四、第二項府函對有關電子琴花車違規問是現行法令規定 彙整如附表。(臺灣省政府警務處80.10.30. 警交字 一一一九四九號函)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電子琴花車違規問題現行法令規定彙整表 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項 目│現 行 法 令 規 定 │備 註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營利事│一、商民經營電子琴花車(指│ │ │業登記│ 以車輛附載人員及樂器從│ │ │ │ 事葬儀、喜慶等活動者)│ │ │ │ 出租,無論為葬儀社所營│ │ │ │ 之一部抑單以該項業務申│ │ │ │ 辦營利事業登記,皆可准│ │ │ │ 其為登記。(經濟部七十│ │ │ │ 六年八月十九日經(76)商│ │ │ │ 字第四一九00號函) │ │ │ │二、業者未經登記擅自營業者│ │ │ │ ,則依商業登記法第三條│ │ │ │ 暨同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│ │ │ │ 予以取締。 │ │ │ │三、依營業稅法第四十五條規│ │ │ │ 定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營│ │ │ │ 業登記者,除通知限期補│ │ │ │ 辦外,處一千元以上一萬│ │ │ │ 元以下罰鍰,逾期仍未補│ │ │ │ 辦者,得連續處罰,又同│ │ │ │ 法第五十一條規定,除追│ │ │ │ 線稅款外,按所漏稅額處│ │ │ │ 五倍至二十倍罰鍰,並得│ │ │ │ 停止其營業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汽車身│一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│電子琴花車│ │變更改│ 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:「│如單純在車│ │裝 │ 燈光、雨刮、喇叭、照後│上置放電子│ │ │ 鏡、排氣管、消音器或其│琴與表演,│ │ │ 他設備不全,或擅自增減│未將車身加│ │ │ ,變更原有規格之設備或│長、加寬予│ │ │ 損壞不予修復者。」處汽│以改裝之事│ │ │ 車所有人一百元以上二百│實,公路監│ │ │ 元以下罰鍰。 │理機關則無│ │ │二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│法據以取締│ │ │ 十八條規定:汽車車身、│處罰,故告│ │ │ 引擎、底盤等重要設備變│之事實須與│ │ │ 更或調換......處汽車所│上述條文規│ │ │ 有人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│定相符。 │ │ │ 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│ │ │ │ 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演員資│電子琴花車單獨登記而從事非│ │ │格 │葬儀活動之演出舞臺型態之一│ │ │ │,其辦理登記,應依現行法規│ │ │ │以「演藝團體」辦理登記,演│ │ │ │員亦應依現行規定取得演員證│ │ │ │。 │ │ │意圖營│依刑法第二三一條第二項:「│ │ │利猥褻│意圖營利,使人為猥褻之行為│ │ │罰 │者,亦同。」之規定處三年以│ │ │ │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五百元以│ │ │ │下罰金。 │ │ │常業意│依刑法第二三一條第三項之規│ │ │圖營利│定:「以犯前二項之罪為常業│ │ │猥褻罪│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│ │ │ │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。」處罰│ │ │ │。 │ │ │公然猥│依刑法第二三四條之規定:「│ │ │褻罪 │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,處拘役│ │ │ │或一百元以下罰金。」處罰。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妨礙公│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五條第│ │ │眾通行│三款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唱演淫│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二條第│ │ │詞穢劇│一項第二款。 │ │ │者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任意祼│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第│ │ │體或為│一項第二款。 │ │ │放蕩姿│ │ │ │勢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噪音管│一、噪音管制法第五條規定:│ │ │ │ 電子琴花使用擴音設施,│ │ │ │ 所發聲音不得超過噪音管│ │ │ │ 制標準。 │ │ │ │擴音設施噪音管制標準 │ │ │ │ 單位:dB(A) │ │ │ │┌───┬─┬─┬─┐ │ │ │ ││時段 │早│日│夜│ │ │ │ ││ 音量│、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│管制區│晚│間│間│ │ │ │ │├───┼─┼─┼─┤ │ │ │ ││第一類│50│60│40│ │ │ │ │├───┼─┼─┼─┤ │ │ │ ││第一類│65│75│50│ │ │ │ │├───┼─┼─┼─┤ │ │ │ ││第一類│70│80│55│ │ │ │ │├───┼─┼─┼─┤ │ │ │ ││第一類│80│85│65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─┴─┴─┴─┘ │ │ │ │ 說明: │ │ │ │早-指上午五時至上午七時。│ │ │ │晚-指晚上八時至晚上十時(│ │ │ │ 鄉村)或十一時(都市)│ │ │ │ 。 │ │ │ │日間-指上午七時至晚上八時│ │ │ │ 。 │ │ │ │夜間-指晚上十時(鄉村)或│ │ │ │ 十一時(都市)至翌日│ │ │ │ 上午五時。 │ │ │ │二、噪音管制法第十條規定:│ │ │ │ 擴音設施音量超過管制標│ │ │ │ 準,經二次告發仍未遵行│ │ │ │ 者,處負責人三百元以上│ │ │ │ 三千元以下罰鍰,並限期│ │ │ │ 改善。經限期改善逾期不│ │ │ │ 改善者,除依前項規定加│ │ │ │ 倍處罰外,並應令其停業│ │ │ │ ,至改善之日為止。 │ │ │ │三、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第 │ │ │ │ 十條第二項規定:前項 │ │ │ │ 受告發,其負責人未依 │ │ │ │ 通知改善者,於擴音設 │ │ │ │ 施被按每十五鐘連續告 │ │ │ │ 發。 │ │ │ │四、噪音管制法第九條,施 │ │ │ │ 行細則第九條規定,警 │ │ │ │ 察機關因檢舉或自行知 │ │ │ │ 悉有違反情事時,應即 │ │ │ │ 派員查明事實後通知當 │ │ │ │ 地主管機關處理。 │ │ └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