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警務處68.12.1.警刑司字第一四七七四六號函
解釋法警可否執行違規車輛之取締與舉發。
查法警並未具有警察人員身分,不能授予執行取締交 通違規之權,惟其如發現違規車輛自可聯繫當地警察人員 依法取締。(臺灣省警務處68.12.1.警刑司字第一四七七 四六號函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