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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解釋

臺灣省警務處68.12.1.警刑司字第一四七七四六號函

解釋法警可否執行違規車輛之取締與舉發。

    查法警並未具有警察人員身分,不能授予執行取締交
通違規之權,惟其如發現違規車輛自可聯繫當地警察人員
依法取締。(臺灣省警務處68.12.1.警刑司字第一四七七
四六號函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