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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解釋

內政部警政署78.7.23.警署交字第三八八九一號函

勤務人員執行交通稽查時,如發現汽車非法營應否取締

一、汽車非法營業之取締,已非警察機關權責範圍,除非
    監理機關請求協助執行,警察人員以不主動涉入其主
    管業務為宜,至中正機場情況特殊,應否由警察人員
    單獨執行取締,請貴局自行決定。
二、交通部七十八年七月三日交路(78)字第0一八九九三
    號函所示:「警察勤務人員執行交通知公路監理機關
    處罰」,乃針對警察勤務人員單獨取締汽車非法營業
    適法性之解釋。(內政部警政署78.7.23.警署交字第
    三八八九一號函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