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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解釋

交通部77.10.20. 交路字第0二七0二號函

關於現役軍人駕駛非軍用車輛,違規究應移送監理、警察 或憲兵裁罰乙案。

一、查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「
    軍用車輛及軍用車輛駕駛人,應遵守本條例有關道路
    交通管理之規定,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及憲兵
    指揮」,同條第二項則規定「國軍編制內之軍用車輛
    及軍用車輛駕駛人,違反前項規定之處罰,由國防部
    定一」。故除軍用車輛及軍用車輛駕駛人違規,係依
    國防部規定處罰外餘均依本條例規定處罰。故軍人駕
    駛違反交通法規之移送裁罰,並非以駕駛人之身分為
    劃分依據,而係以所駕車輛為劃分依據,亦即駕駛軍
    用車輛違規者,以移送憲兵機關處理為原則;駕駛民
    用車輛違規者,以移送監警機關處理為原則。
二、復查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
    三款規定「持用軍用車駕駛執照,駕駛非軍用車輛者
    」,處汽車駕駛人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,
    並禁止其駕駛,其立法精神即在禁止軍人未持有民用
    駕照,即行駕駛民用汽車,故軍人駕駛非軍用車輛,
    違反道路交通法規,應查驗其有無公路監理機關所核
    發之駕駛執照,再依其情況作以下處置:(一)無軍用
    駕照與民用駕照者,除就該違規條款處罰外,須另以
    無照駕駛處罰。(二)有軍用駕照但無民用駕照者,除
    就該違規條款處罰外,須另依前揭條例第二十二條第
    一項第三款規定處罰。(三)持有民用駕照者,就該違
    規條款處罰。前述三種情況,均一律依上述條例第八
    條之規定,移送公路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處罰,不得
    移送憲兵機關處理。(交通部77.10.20. 交路字第0
    二七0二號函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