內政部警政署72.6.20.警署交字第二五0一0號函
解釋二輪機器腳踏車擅自改裝為三輪機車或三輪貨車之處 罰。
二輪機器腳踏車擅自改裝為三輪機車或三輪貨車無法 領用牌照行駛道路,被警查獲取締,因該項車輛已屬拼車 輛不能發給牌昌,自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 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處罰,如經處罰後,仍擅自行駛者, 則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沒入之。(內政部警政署72.6.20.警 署交字第二五0一0號函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