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通部75.9.3. 交路字第二0八九六號函
一、凡大客車使用偽造、變造、朦領之牌照者,於查獲違 規營業時,均依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處五萬 元罰鍰以收遏阻之效乙案,同意照辦。 二、另臺北市政府建設局建議,查獲該等車輛違規營業時 ,除刑責部分移送法辦並依據公路法第七十七條及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罰鍰與扣繳牌照外 ,扣留違規車輛禁止行駛,並追究其來源,如屬拼裝 車輛,予以沒入乙節,請併案辦理。(交通部75.9. 3.交路字第二0八九六號函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