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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解釋

交通部路政司77.6.29.路臺監字第0五三四二號函

汽機車因案註銷牌照,但牌照並未繳回而違規,註銷牌照 前之車主是否仍應負違規責任乙案。

    查牌照註銷後仍行駛道路,經查獲者應依道路交通管
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第四款處罰並扣繳其牌昌故警方在舉
發時,應先予證,以免未依此項規定辦理。至於汽車牌照
於註銷後之違規行為,對於註銷牌昌前之車主之行政責任
應無影響。(交通部路政司77.6.29.路臺監字第0五三四
二號函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