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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解釋

內政部警政署78.3.1. 警署交字第一0六一五號函

建議「肇事汽車勿扣駕照,以維生計」案。

    警察機關查獲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行
為,應當場暫行保管其車輛照或駕駛執照,須符合違反道
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
第一款至第二十二款情形,始能執行。另肇事車輛案件暫
行保管駕照、行照須依上揭規定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
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執行,惟肇事責任實際無法一個月內
查明責任依法裁決者,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
標準及處理細則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得發還其代保管物
件,因此,所建議事項自應依上裁規定辦理為宜。(內政
部警政署78.3.1. 警署交字第一0六一五號函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