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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解釋

交通部80.5.4.交路字第0一五六六四號函

為遏阻自用小貨車充作流動販賣車,違規佔用道路營業, 妨礙交通秩序及市容觀瞻,建請嚴格限制流動販賣者申領 自用小貨車牌照乙案

一、鑑於有為有效防止依規定申領之自用小貨車,非用之
    於所需之工作上,而轉作攤販車,違規占用道路販賣
    商品,妨礙交通秩序及市觀瞻,除應依規定嚴予審核
    自用小貨車牌照之申領外,另為便於執法人員辨識並
    作為取締告發非法使用自用小貨車之依據,嗣後在核
    發或換發自用小貨車行車執照車主欄位之後,加註車
    主職業「限××使用」及「該車不得從事違規營業及
    流動販賣行為」,以利執行。
二、至未依上開規定使用自用小貨車之處罰,倘其未依申
    領目的載運貨品,而以之經營汽車運輸業者,自應依
    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二項規定,予以處罰:如係自行
    載運商品占用道路者,除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
    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予以處罰外,倘有違反
  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十六條第二項後段規定,又矇領
    牌照之情事者,當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條例第十二條
   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規定,裁處罰鍰並扣繳其牌照
    。(交通部80.5.4.交路字第0一五六六四號函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