內政部警政署62.8.28.警署刑字第七一二五號函
駐衛警察,不具司法警察身分。
駐主警察為機關團體公私立學校及公司廠礦等單位申 請僱用人員,其職務僅為維護各該駐在單位之財產與秩序 ,並不負行使警察法第九條所定之警察職權,故無司法警 察身分。(內政部警政署62.8.28.警署刑字第七一二五號 函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