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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解釋

內政部警政署62.8.28.警署刑字第七一二五號函

駐衛警察,不具司法警察身分。

    駐主警察為機關團體公私立學校及公司廠礦等單位申
請僱用人員,其職務僅為維護各該駐在單位之財產與秩序
,並不負行使警察法第九條所定之警察職權,故無司法警
察身分。(內政部警政署62.8.28.警署刑字第七一二五號
函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