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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解釋

內政部警政署62.10.16. 警署刑字第一二0四七號函

為員警查獲汽車所有人、駕駛人違反交通管理事件,應視 違規責任誰屬,暫扣其行車執照或駕駛執照,不可含混。

    查警察人員查獲汽車所有人、駕駛人違反交通管理事
件應當場暫扣其行車執照或駕駛執照,雖為「違反道路交
通管理事件處理細則」第十三條前段所明定。惟近來仍發
現部分員警查獲違反交通管理事件不問其責任誰屬,即逕
予暫扣行(駕)照。甚至明知為汽車駕駛人違規竟暫扣行
車執照,或屬汽車所有人之責任而暫扣駕駛執照,不僅增
加處理單位之無謂困擾,抑且影響警察聲譽與執法威信,
亟應檢討改進。(內政部警政署62.10.16. 警署刑字第一
二0四七號函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