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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解釋

內政部警政署69.1.25. 警署刑交字第三0四六九號函

駐衛警察可否發給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,舉發違 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乙案。

    查依照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」第七條規定:「道
路交通管理之稽查,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
查任務之人員執行之。」駐衛警察並無賦予上項任務,依
法不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。惟駐警人員如為維護
各該駐在單位內交通安全與秩序需要,可將違規事實、時
間、地點並記明車輛牌照號碼、車型、車身、顏色等,由
該單位備函向管轄警察機關舉發。(內政部警政署69.1.
25. 警署刑交字第三0四六九號函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