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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解釋

內部政警政署76.11.2. 警署刑司交字第五0七八三號函

屬他縣市監理機關管轄之逕行舉發交通違規案件,是否可 比照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」 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後段但書之規定,其通知聯之送達得連 同應移送文件,移請管轄機關為之乙案。

    查逕行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,其通知單通知聯
之送達究應由原舉發單位或由管轄之處理機關為之。修正
前之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處理細則」並無明確規定,
乃經本署就警察機關管轄案件之送達方式予以規定,並經
交通部七十四年十月八日交路(74)字第二一九九三號函同
意如貴局來函說明三。惟鑑於舊「處理細則」未予明確之
規定,致屢生處理疑義,嗣於本次該「處理細則」修正時
,經考量違規案件因屬公路或警察機關管轄之不同及警察
機關事務之協助關係,將其修正如該處理細則第二十三條
第二項之規定,移請管轄機關為之外。如該案件屬公路監
理機關管轄者,仍請依同條項前段之規定辦理。(內政部
警政署76.11.2. 警署刑司交字第五0七八三號函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