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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解釋

內政部警政署79.5.14.警署交字第二六七三六號函

關於九四八-二0七二選小自客車車主邱富金死亡,車輛 仍未過戶,經舉發違規移送車籍地屏東警察分局拒絕受理 一案。

一、有關逕行與發案件,車輛所有人死亡,但仍未辦理過
  戶手續,經他人使用違規,因逕行舉發係以車主名義
    舉發,宜查明駕駛人誰屬,以明處罰對象及違規人責
    任。
二、本案違規行駛之車輛車籍地既屬屏東分局管轄,宜依
    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第理細則」
    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,由車籍地管轄機關屏東警察
    分局處理。(內政部警政署79.5.14.警署交字第二六
    七三六號函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