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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解釋

內政部警政署76.12.14. 警署刑司字第五四五七九號函

舉發交通違規事件,通知聯交予駕駛人並已至郵局繳納罰 鍰,而移送聯、迴復聯由舉發員警放在衣服口袋內先滌破 損無法辨認或遺失,應如格補求乙案。

    查「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」旨在通知被
舉發人之違規事實,且其各聯有關被通知人姓名、住址、
違規事實、應到案處所、時間等欄之填寫皆屬相同。是以
,本案違規人經舉發違規後已依通知聯所載以郵繳方式自
動繳納罰鍰,處理機關應依違反「道路交通管事件統一裁
罰標準及處理細則」第五十七條第二項後段之規定,將該
罰鍰收存登記。至於查獲機關因通知單之移送聯、迴復聯
經洗滌破損或遺失致無移送者,除應查究疏失責任外,應
可敘明破損或遺失之原因並檢送原通知單存查聯影本,移
送處理機關依法定程序併案處結,並由處理機關將處結情
形另函通罷移送機關。(內政部警政署76.12.14. 警署刑
司字第五四五七九號函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