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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解釋

國防部後勤參謀次長室77.11.2.祺祥字第六五二號函

軍人駕駛非軍用車輛(民車)違規,應遵法令規定接受監 理、警察機關裁罰。

一、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」第八條規定「車輛所有人
    、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,依有關規定處罰」,第
    二十二條規定:「汽車駕駛人持用軍用駕照,駕駛非
    軍用車輛者,處罰駕駛人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
    罰鍰,並禁止其駕駛」。另國軍軍用車輛使用管理辦
    法第七十二條規定「軍人駕駛非軍用車輛違反車輛反
    交通規則者......應負一般交通法規所規定之處罰及
    賠償責任」。
二、依前述規定,軍人駕駛非軍用車輛(民車)應遵守道
    路交通法規,違反者,均應依處罰條例之規定接受裁
    罰。(國防部後勤參謀次長室77.11.2.祺祥字第六五
    二號函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