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通部74.4.2.交路字第0四五七七號函
為計程車經警察舉發違規營業(零星攬客,不依規定按錶 收費),究應如何裁罰較為妥適
本案經於本年三月十九日邀約省、市公路主管機關及 公路監理機關會商決議:「計程車零星攬客,不依規定按 錶收費,事關汽車運輸業之管理,應屬違反汽車運輸業管 理規則第廿三條第三款計程車圾應裝設自動計費器,按照 規定收費,不得停止使用或逾額收費之規定,並依同規則 第卅八條規定應按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處三千元罰鍰 。」(交通部74.4.2.交路字第0四五七七號函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