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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解釋

交通部76.6.15.交路字第0一三八八二號函

計程車在其營業區域內承載數個零星乘客,不按錶收費, 應按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五款規定處罰

一、計程車在其營業區域內承載數個零星旅客,收取車資
    ,仍應按照其計費器顯示車資由乘坐之旅客分攤,如
    經查獲不按計程計費器收費,應按照道路交通管理處
    罰條例第十六條第五款(新條例第四款)規定處罰新
    臺幣六百元。
二、至查獲計程車駕駛人不按計費器收費,係以代客退票
    後兜攬其乘坐計程車為手段者,仍以違反汽車運輸業
    管理規則第九十一條規定,應按照公路法第七十七條
    規定處以新臺幣玖千元罰款。(交通部76.6.15.交路
    字第0一三八八二號函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