軍車裝載危險物品,已有憲兵引導及導及戒護,可否不需 申領臨時通行證及懸掛危險物品標誌、標示牌案。
本部前為增進一般民用車輛之危險物品運送安全,提 高廠商、貨主與貨運業者下危險物品運送之事故預防及應 變能力,已於八十三年九月十五日會同內政部發布修正「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」第八十四條有關危險物品運送之規範 ,並據以訂定「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對訓練要點」。貴部 依據「公路法」第六十一條及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」 第十一條授權訂定「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」,其中第十六條第三款對於軍車裝運危險物品雖有相關 規範,惟似有再補充餘地;本案貴部考量軍品運送保密事 宜,擬修(增)訂相關規定,建請在兼顧提昇軍方對危險 物品運送事故預防及應變能力前提下先邀集警政、交通、 監理等相關機關及貴轄軍方單位會商通盤檢討修正,以維 安全。(交通部84.10.4.交路字第00五九一九號函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