小客車租賃業違規營業,量罰標準暨實施日期如何?
一、為求省、市執行一致,小客車租賃業將供租賃車輛外 駛攬客違規業者,依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處罰, 其計次量罰標準商定為第一次處銀元三千元罰鍰;第 二次處銀元五千元罰鍰;第三次處銀元一萬元罰鍰, 並吊扣該次違規營業車輛牌照一個月;第四次起每次 處銀元一萬元罰鍰,並吊扣該次違規營業車輛牌照丙 個月。上述計次課罰,自第一次違規行為之日起,屆 滿二年後重新起算。 二、承租人利用租賃小客車從事攬客違規營業者,依公路 法第七十七條第二項處罰。由於依常理承租人非固定 同一人,原則上應無計次量罰問題,爰商定每案處該 車輛承租人銀元一萬元罰鍰。惟如有特殊情況,各地 方公監理機關仍應勘酌實際情形,為適當之裁處。 三、前兩項處罰標準自八十三年九月十五日起各省市統一 實施。(交通部83.8.29.交路字第0二九六九八號函 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