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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解釋

交通部83.8.29.交路字第0二九六九八號函

小客車租賃業違規營業,量罰標準暨實施日期如何?

一、為求省、市執行一致,小客車租賃業將供租賃車輛外
    駛攬客違規業者,依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處罰,
    其計次量罰標準商定為第一次處銀元三千元罰鍰;第
    二次處銀元五千元罰鍰;第三次處銀元一萬元罰鍰,
    並吊扣該次違規營業車輛牌照一個月;第四次起每次
    處銀元一萬元罰鍰,並吊扣該次違規營業車輛牌照丙
    個月。上述計次課罰,自第一次違規行為之日起,屆
    滿二年後重新起算。
二、承租人利用租賃小客車從事攬客違規營業者,依公路
    法第七十七條第二項處罰。由於依常理承租人非固定
    同一人,原則上應無計次量罰問題,爰商定每案處該
    車輛承租人銀元一萬元罰鍰。惟如有特殊情況,各地
    方公監理機關仍應勘酌實際情形,為適當之裁處。
三、前兩項處罰標準自八十三年九月十五日起各省市統一
    實施。(交通部83.8.29.交路字第0二九六九八號函
    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