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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解釋

內政部警政署84.4.28.警署交字第二八四六八號函轉

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四十四 條第二項條文中之「違規案件先予清結」是否涵蓋機車所 有人或駕駛人之違規案件。

    其本案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(為「違反道路交通
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」之母法)各條文對「
汽車」名詞之立法意旨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條第一款
對「汽車」之定義,其所稱之汽車均包括機器腳車,故本
案當含蓋機車所有人或駕駛人之違規行為。(內政部警政
署84.4.28.警署交字第二八四六八號函轉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