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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解釋

內政部警政署67.12.23. 警署刑(壹)字第一二0四七號函

解釋駐衛警察可否使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。

一、查駐衛警察為機關團體公私立學校及公司、廠礦等單
    位申請僱用人員,其職務僅為維護各該駐在單位之財
    產與秩序,並不負行使警察法第九條所定之警察職權
    。曾經本署六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警署行字第七一二
    五號函規定有案。(刊警務通報六十二年秋甲字第二
    十期)本案國立中興大學函請發給「違反道路交通管
    理事件通知單」交該校駐警室使用乙節,核與「道路
   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」第七條暨本署前開規定不符。
二、駐警人員如為維護各該駐在單位交通安全等事實需要
    ,可將違規人之違規事實、時間、地點並記明車輛牌
    照號碼、車型、車身顏色等由該單位備函向管轄警察
    機關檢舉。(內政部警政署67.12.23. 警署刑(壹)
    字第一二0四七號函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