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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解釋

內政部警政署83.5.6.警署交字第二九五二三號函

有關員警於執勤中查獲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,發 現身分不明情形,於帶回隊部追查途中可否任意釋放乙案 。

    按員警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,發現違規人身分
不明,而有逃亡之虞者,查依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
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」第十七條第一款或第二十七條第
一款規定,得逕行傳喚之。本案如於帶回隊部追查途中,
尚未查明其身分者,不宜任意釋放;惟如已查明其身分,
而無逃亡之虞者,自宜予以釋放。(內政部警政署83.5.
6.警署交字第二九五二三號函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