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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解釋

內政部警政署76.9.2. 警署刑司字第四一二八0號函

關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需扣車,而汽車所有人及駕駛 人之住址均非行為地管轄者,建請將違規通知單移送行為 地管轄機關處理乙案。

    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移送,違反道路交通管理
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二十六條已有明文;又違
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得扣留車輛及車輛扣留之處理,同細
則第二十二條、第二十條及臺灣地區警察機關查扣車輛處
理辦法亦規定明確。至於違規人如感因須至車籍地或駕照
所載住址管轄機關處理後,再領取車輛,以致有所不便,
更可促其應遵守交通法令之規定,避免違規,建議事項仍
請依照規定辦理。(內政部警政署76.9.2. 警署刑司字第
四一二八0號函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