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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解釋

交通部78.4.14.交路字第00九七七一號函

有關拼裝車取締標準及處罰權責區分規定。

(一)取締標準
    1.無牌證拼裝車行駛公路,一經警方舉發取締,除
        依處罰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裁處罰鍰外,其車輛並
        沒入之。
      2.有使用牌證拼裝車變更原登檢規格者,依處罰條
        例第十八條、第十七條規定裁處。
      3.載運客貨收費營業者,依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二
        項規定裁處。
      4.至於其他有關超速、超載等違反處罰條例規定者
        ,依各有關條文規定裁處。
(二)依處罰條例第七條、第八條規定,警察機關負責「
      取締、舉發、移送」,公路監理機關依照警察機關
      舉發違規事實,依法裁處「罰鍰、沒入、銷毀」(
   交通部78.4.14.交路字第00九七七一號函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