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關拼裝車取締標準及處罰權責區分規定。
(一)取締標準 1.無牌證拼裝車行駛公路,一經警方舉發取締,除 依處罰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裁處罰鍰外,其車輛並 沒入之。 2.有使用牌證拼裝車變更原登檢規格者,依處罰條 例第十八條、第十七條規定裁處。 3.載運客貨收費營業者,依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二 項規定裁處。 4.至於其他有關超速、超載等違反處罰條例規定者 ,依各有關條文規定裁處。 (二)依處罰條例第七條、第八條規定,警察機關負責「 取締、舉發、移送」,公路監理機關依照警察機關 舉發違規事實,依法裁處「罰鍰、沒入、銷毀」( 交通部78.4.14.交路字第00九七七一號函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