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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解釋

交通部78.12.21.交路字第0三四六七0號函

    凡查獲已註銷之汽車牌照仍行駛於公路者,除依道路
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之規定處罰外並依違反道路交
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十五條第二款之規
定將違規車輛號牌扣送車籍所在地之監理單位辦理。(交
通部78.12.21.交路字第0三四六七0號函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