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通部78.12.21.交路字第0三四六七0號函
凡查獲已註銷之汽車牌照仍行駛於公路者,除依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之規定處罰外並依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十五條第二款之規 定將違規車輛號牌扣送車籍所在地之監理單位辦理。(交 通部78.12.21.交路字第0三四六七0號函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