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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解釋

臺灣省警務處80.12.7.警交字第一二八五七二號函轉

有關「無牌證大貨車行駛於水防便道,該水防便道可否定 義為道路範圍」?

    本案該水防便道倘為私有地並以欄杆、圍牆或其他物
體阻絕,致公眾不得通行,則不宜視為道路,倘為上述情
況以外,因公眾得以通行,自應視為道路,車輛未領牌證
行駛道路,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舉發及裁
罰。(臺灣省警務處80.12.7.警交字第一二八五七二號函
轉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