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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解釋

交通部 72.02.24. 交路字第04213號函(停止適用)

車輛行至無號誌及無交通警察指揮之交岔路口有關行駛權疑義

車輛行至無號誌及無交通警察指揮之交岔路口有關行駛權疑義一案,查安
全規則第一0二條一項二款規定:「車輛行至無號誌及無交通警察指揮之
交岔路口,未分幹、支道或同為幹線道或支線道者,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
車先行」。原則以左右方之車輛同時達該項交岔路口者為準。為防止汽車
駕駛人駕駛汽車搶先到達該項無號誌交岔路口,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
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另規定:「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不減速慢行者
,處二百元以上,四百元以下罰鍰。」
〔依交通部 101.07.25. 交路字第1010016557號函發布停止適用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