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通部76.09.04. 交路(76)字第二一七六三號函
公路(市區)汽車客運業違規營業處罰標準
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,以其班車辦理包車出租,越 出營業區域或其行駛路線之處罰,應依往例比照遊覽車客 運業違規營業現行處罰標準計次課罰,惟不予撤銷其汽車 運輸業執照處分。(交通部76.09.04. 交路(76)字第二 一七六三號函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