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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解釋

交通部76.09.04. 交路(76)字第二一七六三號函

公路(市區)汽車客運業違規營業處罰標準

    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,以其班車辦理包車出租,越
出營業區域或其行駛路線之處罰,應依往例比照遊覽車客
運業違規營業現行處罰標準計次課罰,惟不予撤銷其汽車
運輸業執照處分。(交通部76.09.04. 交路(76)字第二
一七六三號函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