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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解釋

交通部81.4.23.交路字第0一四四0八號函

港區內之違規行為應依何種法令處罰。

    本案宜請由當地警察機關會商港務機關就設站管制措
施再加檢討,若仍持港區設站管制為一般行政措施與營區
學校管制有吸,視港區道路為一般道路之延伸,擬直接援
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規範,則日後港區內行駛之
車輛及非屬汽車範圍而行駛於港區道路上之動力機械等,
均應依上開條例予以管理,無牌證者均不得通行、車輛載
重及駕駛人之管理均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範。故
在實施前應先協調區內車輛業主,妥訂改善措措施,並依
進度執行,以免發生一時間調適困難情形。(交通部81.
4.23.交路字第0一四四0八號函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