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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解釋

交通部77.6.11.交路字第0一四七五八號函

用路人見他車違規而利用照相機攝得違規照片寄交貴局舉 發是否適法

道路交通違規由用路人以照相取得違規事實,交由具有交
通稽查權之警察填具違規舉發單,得參照違反道路交通管
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五款:「以
科學儀器取得違規證據資料,足資認定其違規事實者」之
規定,逕行舉發處理之,惟執行單位於受理一般民眾照相
舉發之違規案件時,仍宜查據所有證據審慎研判,經認定
確有違規事實後始予告發,以避免爭執。(交通部77.6.
11.交路字第0一四七五八號函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