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各地郵局受理郵繳交通違規罰鍰之期限,均根據違規 通知單所載應到案日期為準;惟近來據反應不少逕行 舉發之違規通知單,其「應到案日期」欄只蓋「管區 警員送達後十五日內繳納」並未註明「何時送未」, 致生郵局窗口受理郵繳罰鍰時,認定案件是否逾期之 困擾,亟待改進。 二、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之規定,行為人接 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,應於十五日內到 達指定處所聽候裁決。由是,逕行舉發違規案件之通 知單如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發罰標準及處理 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宜予留郵寄之在途期間 ,以維護違規人之權益;如屬派員送達者,其應到案 日期應自送達之日期算填記為十五日,並註明送達日 期。(內政部警政署77.4.25.警署刑司字第一六五八 0號函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