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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解釋

內政部警政署77.4.25.警署刑司字第一六五八0號函

一、各地郵局受理郵繳交通違規罰鍰之期限,均根據違規
    通知單所載應到案日期為準;惟近來據反應不少逕行
    舉發之違規通知單,其「應到案日期」欄只蓋「管區
    警員送達後十五日內繳納」並未註明「何時送未」,
    致生郵局窗口受理郵繳罰鍰時,認定案件是否逾期之
    困擾,亟待改進。
二、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之規定,行為人接
    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,應於十五日內到
    達指定處所聽候裁決。由是,逕行舉發違規案件之通
    知單如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發罰標準及處理
    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宜予留郵寄之在途期間
    ,以維護違規人之權益;如屬派員送達者,其應到案
    日期應自送達之日期算填記為十五日,並註明送達日
    期。(內政部警政署77.4.25.警署刑司字第一六五八
   0號函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