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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解釋

交通部78.1.16 交路字第00五二七號函

逕行舉發案件逾越應到案期限,尚未逕行裁決前,可否受 理汽車所有人指明違規駕駛人或由該違規駕駛人自行承認 其違規事實乙案。

    為維當事人權益,於裁決機關未裁決前,仍應受理當
事人之舉證或陳述案件。(交通部78.1.16 交路字第00
五二七號函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