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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解釋

臺灣省政府警務處82.6.26.警交字第三八四二四號函

關於對校園內違規車輛,駐衛警察開立如「學校交通糾察 隊發現交通違規事件通知單」是否可行發義乙案。

一、有關校園內車輛交通違規可否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
    條例及學校駐衛警察如何協助整理交通乙節,內政部
    警政署七十二年七月二十日(72)警署交字第二七一0
    一號函暨七十九年五月九日(79)警署交字第一八七0
    七號函(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協助整理交通實施
    規定)已分別有明文之規定,請依述規定辦理。
二、對於違反學校們設標線之規定者是否得據以舉發乙節
    ,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五條所稱主管
    機關,係指公路主管機關、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及警察
    機關。按學校非上述法定主管機關,對違反其自設之
    標線者,不宜由警察機關據以取締,應請學校加強其
    內部管理為宜。(臺灣省政府警務處82.6.26.警交字
    第三八四二四號函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