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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解釋

交通部81.11.26. 交路字第0四二八三六號函

高速公路以外其他道路之逕行舉發案件得否在通知單上勾 註「得採郵繳或向委託金融機構繳納」乙案。

    查汽車於高速公路超速行駛路肩經逕行舉發案件是否
採郵繳或向委託金融機關構繳納罰鍰乙案,前經本部八十
一年七月二十四日以交路(81)字第二六八二二號函復貴署
(並副知省、市公路主管機關)略以:「同意貴署建議得
採郵繳或向委託金融機構繳納罰鍰,以資便民並簡化作業
」,茲既據貴署前開來函稱:對於同為逕行舉發案件不宜
因違規行為或地點不同而有不同之繳納罰鍰方式,從而建
議准予高速公路以外其他道路逕行舉發寧件之違規人亦得
採郵繳或向委託金融機構繳納罰鍰,本部同意,請轉所屬
照辦。(交通部81.11.26. 交路字第0四二八三六號函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