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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解釋

交通部77.11.16. 交路(77)字第三一八二六號函

自用大客車違規營業處罰標準

茲規定修正自用大客車違規營業處罰標準如左:
一、第一次:處該車輛所有人一萬元罰鍰,並吊扣該次違
    規營業車輛牌照一個月。
二、第二次:處該車輛所有人三萬元罰鍰,並吊扣該次違
    規營業車輛牌照三個月。
三、第三次:每次處該車輛所有人五萬元罰鍰,並吊銷該
    次違規營業車輛牌照。
四、上述計次自違規行為之日起追溯二年計算。(交通部
    77.11.16. 交路(77)字第三一八二六號函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