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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解釋

內政部警政署78.8.14.警署交字第七九0八號函

車輛行駛高速公路為警攔車受檢時,駕駛人應否下車。

    查車輛行駛高速公路為警攔車,其情形概分為二,茲
分述如次:
一、治安部分:即警方為因應治安需求及接獲情報顯示所
    採行之擴大臨檢及路檢勤務時,用路人不管其有否違
    規情事,概皆應熄火離座下車接受檢查。
二、一般違規部分:用路人駕車行駛高速公路,違反高速
    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等一般違規情
    事,為避免其因離座發生危險,當可不必下車即由警
    員前往駕駛座旁索照理,然若駕駛人有明顯其他情事
    滋免其因離座發生危險,當可不必下車即由警員前往
    駕駛座旁索照處理,然茗駕駛人有明顯其他情事滋生
    或執勤員警認有必要時,用路人仍應配合下車受檢。
    (內政部警政署78.8.14.警署交字第七九0八號函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