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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解釋

交通部84.5.24.交路第0二四四六四號函

關於臺中市駕駛安全服務協會所屬會員可否視同為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條所規定之「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人 員」乙案,請依內政部警政署函復辦理。

    本案經本部函詢內政部警政署處理意見,獲復略以:
「查臺中市駕駛安全服務協會係依人民團體法向臺中市政
府申請立案,其性質應屬民間社團無疑,且該協會未經公
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基於交通需要,依據相關法令予規劃、
遴選、編組成立,自無依法執勤之適用,該協會會員不宜
視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條所規定之「依法令執行
指揮交通之人員」。(交通部84.5.24.交路第0二四四六
四號函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