關於逕行舉發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,其通知單未填「 送達日期」及通知單所填到案日期,如遇星期假日之處理 意見乙案。
依照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之規定:於一定期日或期間 內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,其期日或期間之未日為星期日、 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,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。故違規 案件應到案日期之未日為星期例假日,違規人如於其次日 親自或委託他人到案接受處理者,處理機關自應以未逾應 到案日期處理之;如採郵繳方式自動繳納罰鍰者,無論郵 局於星期例假日營業與否,各地郵局多應比照前述規定, 於次日一律受理郵繳交通違規案件。(交通部路政司77. 5.11. 路臺監字第0四四五六號函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