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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解釋

內政部警政署76.2.27.警署刑司字第六三一六號函

汽車駕駛人無照駕駛又違反其他道路交通管理行為,被查 獲時自稱「未帶駕照」,執行交通稽查勤務人員僅依其違 反之事實舉發,其無照駕駛部分如經裁決發現者,應如何 處理乙案。

    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之規定,無照駕駛之
違規行為,其處罰應屬公路監理機關之權限;汽車駕駛人
如有違反同條例第三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之同時又屬
無照駕駛,而舉發員警均未就無照駕駛部分依違反道路交
通管理事件處理細則第十三條但書之規定,以「無照駕駛
」或「未帶駕照」分別填單舉發,案經移送管轄之警察機
關於裁罰發現時,除應就已被舉發之違規行為予以處罰外
,對無照駕駛仍得另行掣單舉發並將原通知單影本附卷移
送管轄之公路監理機關處王,以資周延。(內政部警政署
76.2.27.警署刑司字第六三一六號函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