關於恩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製造加工新產品「助力自行車 」,應否請領行車執照及駕駛執照乙案。
一、經查該「助力自行車」最高時速達每小時三十公里, 已超一般自行車行駛速度,惟其所附規格書車並未就 煞車能力有所描述,且頭燈、尾燈、方向燈、煞車燈 等均未見裝置,其安全性頗有虞慮。 二、思孚公司前開所謂「助力自行車」顯應屬於現行道路 交通安全規則所稱之「輕型機器腳踏車」,該型車輛 之制造銷售應分別經左列相關主管機關審核通過方的 為之: (一)製造工廠、自製率、耗能標準及各項零組件等應 符合經濟部之相關規定。 (二)排氣、噪音等應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相關規 定。 (三)車輛規格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相關規定。 三、前述車輛分別經相關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,尚須向公 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檢驗合格領用牌照及其駕駛人依 規定應者領有機車駕駛執照後方得上路行駛。(交通 部84.4.19.交路字第0二一0四三號函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