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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解釋

交通部84.4.19.交路字第0二一0四三號函

關於恩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製造加工新產品「助力自行車 」,應否請領行車執照及駕駛執照乙案。

一、經查該「助力自行車」最高時速達每小時三十公里,
    已超一般自行車行駛速度,惟其所附規格書車並未就
    煞車能力有所描述,且頭燈、尾燈、方向燈、煞車燈
    等均未見裝置,其安全性頗有虞慮。
二、思孚公司前開所謂「助力自行車」顯應屬於現行道路
    交通安全規則所稱之「輕型機器腳踏車」,該型車輛
    之制造銷售應分別經左列相關主管機關審核通過方的
    為之:
    (一)製造工廠、自製率、耗能標準及各項零組件等應
        符合經濟部之相關規定。
    (二)排氣、噪音等應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相關規
        定。
    (三)車輛規格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相關規定。
三、前述車輛分別經相關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,尚須向公
    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檢驗合格領用牌照及其駕駛人依
    規定應者領有機車駕駛執照後方得上路行駛。(交通
  部84.4.19.交路字第0二一0四三號函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