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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解釋

交通部59.6.26.交路字第0六四一五號函

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道路交通事故得由『 當事人』係指何人?

    申請汽車肇事責任鑑定『當事人』之身分範圍,係以
其自己名義汽車肇事責任鑑定,而其鑑定結果有直接利害
關係之人,如汽車所有人、汽車肇事之雙方駕駛人或汽車
肇事之被害人(包括因汽車肇事致於死亡者之直接利害關
係人或遭受財物損毀之人),均屬當事人。(交通部59.6
.26.交路字第0六四一五號函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