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政府交通處72.3.10交道字第一0三二五號函
挖土機在道路以外田邊作業時倒圍牆壓死清潔工人案。
所謂交通事故,指在公路、街道、巷衖、廣場、騎樓 、走廊機動車輛或動力機械發生事故致造成人員傷亡或財 物損壞而言,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及道路 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條已規定詳盡,至於挖土機在道路 以外,田野作業時發生任何事故應不屬交通事故鑑定範圍 。(臺灣省政府交通處72.3.10 交道字第一0三二五號函 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