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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解釋

臺灣省政府警務處83.5.9. 警交字第四一二三三號函

臺中港務警察所擅自設置路障乙案

    按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」第五條:「為維護道路
交安全與暢通,公路或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就左列事項發
布命令:「指定某線道或某線道路區段禁止或限制車輛、
行人通行,......。」警察機關與道路主管機關為維護道
路交通安全與順暢可就道路之管制措施各自單獨發布命令
,故臺中港務警察所為維護港區內油庫及加油碼頭等安全
,於港區內道路上採取管制措施,於法並無不合;貴會非
漁港主管機關,自不得於港內道路擅自設置路障;另貴會
稱係接受漁港主岡機關委託依法執行改善設施而設置路障
,惟未提出核准設置證明文件;又該所曾多次協調貴會要
求改正仍未改善,乃依法告發,自無不當。(臺灣省政府
警務處83.5.9. 警交字第四一二三三號函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