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關汽車肇事案件警察機關研判掣單舉發後與汽車肇事鑑 定委員會鑑定結果不同,掬否須撤銷原舉發並另行掣單舉 發乙案。
查汽車肇事鑑定委員會對於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之鑑定 結果,僅為提供司(軍)法機關及肇事雙方之參者,尚無 法律裁判拘束力;警察機關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 取締,本其職權依法舉發之,本案雖因汽車肇事鑑定委員 會定結果與原研判不同,仍得以原舉發之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事件通知單移送管轄裁決機關處理。至被通知人如有異 議可檢具理由及有關證物連同聲明異議書狀逕依法定程序 聲明異議處理。另是否須另行掣單舉發乙節,請洽據本案 之鑑定確定結果及經司(軍)法機關裁定情形決定。(內 政部警政署76.3.21.警署交字第一二七四三號函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