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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解釋

內政部警政署76.3.21.警署交字第一二七四三號函

有關汽車肇事案件警察機關研判掣單舉發後與汽車肇事鑑 定委員會鑑定結果不同,掬否須撤銷原舉發並另行掣單舉 發乙案。

    查汽車肇事鑑定委員會對於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之鑑定
結果,僅為提供司(軍)法機關及肇事雙方之參者,尚無
法律裁判拘束力;警察機關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
取締,本其職權依法舉發之,本案雖因汽車肇事鑑定委員
會定結果與原研判不同,仍得以原舉發之違反道路交通管
理事件通知單移送管轄裁決機關處理。至被通知人如有異
議可檢具理由及有關證物連同聲明異議書狀逕依法定程序
聲明異議處理。另是否須另行掣單舉發乙節,請洽據本案
之鑑定確定結果及經司(軍)法機關裁定情形決定。(內
政部警政署76.3.21.警署交字第一二七四三號函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