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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解釋

臺灣省政府警務處73.2.27.警刑字第一七五四五號函

冒用可載貨櫃標誌,應如何處理。

一、曳引車冒用他車「可載貨櫃」標誌,應依道路交通管
    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處罰。
二、本案經交通部表示略以「曳引車載運貨櫃,應於行車
    執照加蓋「可載貨櫃」戳記,並於車前擋風玻璃黏貼
    「可載貨櫃」標誌,該標誌類屬牌照性質為裝載行駛
    之特許憑證,如其冒用及出借與人使用之情形,應依
    法處罰。(臺灣省政府警務處73.2.27.警刑字第一七
    五四五號函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