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政府警務處73.2.27.警刑字第一七五四五號函
冒用可載貨櫃標誌,應如何處理。
一、曳引車冒用他車「可載貨櫃」標誌,應依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處罰。 二、本案經交通部表示略以「曳引車載運貨櫃,應於行車 執照加蓋「可載貨櫃」戳記,並於車前擋風玻璃黏貼 「可載貨櫃」標誌,該標誌類屬牌照性質為裝載行駛 之特許憑證,如其冒用及出借與人使用之情形,應依 法處罰。(臺灣省政府警務處73.2.27.警刑字第一七 五四五號函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