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要內容

行政解釋

內政部警政署73.8.6.警署交字第二六七二八號函

    查郵政法第十九條規定有關郵遞經過之道路、橋樑、
關津等交通路線,有優先通行權固無疑義,惟交通問題事
關人民生命、財產之安全,故依道管條例第五條之規定,
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,公路或警察機關必要時得發
佈命令劃定行人徒步區,或指定某線道路或劃定某一道路
區段,禁止或限制車輛、行人通行或禁止穿越道路而言,
貴局依法劃設之「機車專用道」禁止汽車行駛純就維護道
路交通安全與暢通之著眼與郵政車輛優先通行權之無禁制
路段或車道,享有優先之性質顯有不同,自不宜有所例外
,造成交通安全顧慮。(內政部警政署73.8.6. 警署交字
第二六七二八號函)